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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2016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4-02 10:46:12 解决时间:2018-11-1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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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各批次专业录取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专业录取时,按考生实际分数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制定,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要求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硕士儿科学)、基础医学(“5+2”本硕连续培养)专业学生,在第九学期结束时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425分(含)以上。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硕士儿科学)专业录取低分数线要求高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重点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40分以上(高考满分非750分的省份,按比例折合),择优录取;在高分考生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在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前提下,不考虑加分因素。

第十四条 对江苏省考生,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B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等级为合格。

第十五条 为了方便教学,建议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我校。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后一个专业志愿。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其他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按照分数调剂到缺额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征集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分数择优录取,调剂至缺额专业。

第十七条 在专业调剂时,如男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不会被调剂到护理学或护理专业。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学校在提档时予以认可,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如无特殊规定,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按以上要求执行,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地区,具体要求以当地省市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面向全国制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发的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报主管部门审批;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公布学校在该地区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和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校本部网址:www.***.cn 咨询电话:0451-86666763、86681434

大庆校区网址:www.***.cn 咨询电话:0459-8153027、8153022

第二十四条 凡报考本校,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学校即向其发放录取通知书,以邮递方式寄出。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我校按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考生可以在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学费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上的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医科大学。学生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九条 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三十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本章程由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8-11-19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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