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防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淘汰,解除协议,取消国防生资格:
(1)受到高校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
(2)因为自身学习训练原因(主观故意者除外),在规定学制时间内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
(3)因为身体疾患原因(自伤、自残者除外),经一年以内时间治疗仍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的;
(4)其它不适合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的。
2、国防生有第1条第(1)、(2)项情形被淘汰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第1条第(3)项情形被淘汰的,不再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有第1条第(4)项情形被淘汰的,视情确定是否退还国防奖学金。
3、处理淘汰国防生,由高校和驻校选培办共同办理,军队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因身体原因淘汰的,须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
答案来源于:2016年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生招生章程
2016年哈尔滨工程大学国防生国防生的淘汰与处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