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
1.联考单招录取规则:联考单招一志愿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考生可在同一专业大类中选报五所院校,每所院校多填报六个专业,同时投给五所院校,由院校按照招生章程提出拟录取意向,省考试院依据考生志愿顺序确定录取院校。
2.同分考生处理:考生成绩总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职业技能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分配专业。
3.缺考处理:缺考考生我院默认为自动放弃录取。
4.二志愿录取办法:我院承认其他单招院校的考试成绩,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参加征集。
(二)时间安排
4月13日,联考单招牵头院校上报考生成绩;
4月17日,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按要求通过“高职单招信息管理系统”下载一志愿考生体检和成绩信息;
4月18日至20日,一志愿拟录取;
4月20日,上传拟录取考生名单(包含拟录院校,但不含专业),调整专业计划并上传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拟录取院校和专业);
4月21日至22日,下载、确认,调整专业计划并上载确认结果;
4月22日至23日,一志愿网上录审备案;
4月23日,编制征集计划;
4月23日至24日,进行二志愿征集;
4月25日至26日,下载二志愿考生体检和成绩信息,进行拟录取;
4月27日,到省教育考试院进行二志愿录取备案。领取新生录取名册,面报密封后的成绩光盘、违规处理情况材料(加盖本校公章),实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的院校还需携带免试录取库和录取名单(加盖本校公章)。
4月30日,按照河北省考试院打印的录取名册,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三)毕业生待遇
1.参加单独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考生享受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相同待遇,统一注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
2.修业期满,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教育部网上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四)已被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河北省2016年普通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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