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人社厅发?2009?6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9年5月25日公布施行。
1.职业(工种)名称:推销员
(1)职业定义: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的人员。
(2)职业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编码:4-01-02-01
(3)职业能力特征:语言表达和人际交往能力强,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计算、判断、应变能力。
(二)参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销员》职业鉴定标准、《营销师国家职业标准》(2006年版):营销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6年1月17日。
1.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销员(二级)》职业鉴定标准
2.国家营销员(五级)职业资格考试教材
3.中等职业学校市场营销专业教学指导方案
4.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人员实践技能教学大纲
5.中职经济管理类专业教学大纲
(三)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新颁布施行的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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