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河北金融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河北金融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名称:河北金融学院;学校代码:11420。
学校创建于1952年,原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2000年4月划转河北省人民政府,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建。学校占地1323亩,坐落于古城保定。
第五条学校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3188号,邮编:071000。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及基本修业年限:硕士研究生(2年制)、本科(4年制)、专科(3年制);学校主管单位:河北省教育厅。
第七条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的本、专科毕业生,颁发河北金融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下设本、专科招生办公室。
第九条学校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
第十条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2016年河北金融学院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