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积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经济管理学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16年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家助学金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