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重视高职招生工作
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各高职(专科)院校是高职招生的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办,有关高职(专科)院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学”),要充分认识我省加快推进普通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要明确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搞好招生宣传工作,使考生了解、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专业培养、就业优势和对考生的奖励优惠政策,让考生和社会充分知晓我省高职(专科)院校考试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考生踊跃报考。
(二)加强高职招生工作管理
高职招生工作,特别是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是高职招生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高职(专科)院校要加强领导和严格管理,要成立由分管院长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学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要科学制定技能测试项目的实施方案,实现公平公正目的,维护高考的公信力;有关招生院校,要加强命题研究,提高命题水平,并加强对命题、制卷工作的组织管理;要加强对测试老师的培训,保证考试的公平规范;要选派正策水平高,工作负责心强,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者不得参与此项招生工作。
(三)遵守高职招生工作纪律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各高职(专科)院校,各中学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工作“六不准”、“十严禁”和“26个不得”等纪律规定,切实维护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要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切实把“十公开”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确保高职考试招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对在各高职(专科)院校组织测试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高职(专科)院校违规招生带来的遗留问题由相关院校承担全部责任,并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追究责任。
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所辖范围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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