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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商学院普通高校招生毕业颁证

2016年广州商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毕业颁证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2-12 10:23:00 解决时间:2018-03-25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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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商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州商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有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广东省第二批本科录取;其它省份按各省规定的批次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学校执行广东省以外各生源省关于投档比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先按“专业志愿优先”,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即先按考生所填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的方法录取,即对未被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专业志愿,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物流管理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国际班的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广东省招生使用院校代码:80010。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考生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八条 旅游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美术类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请色盲、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我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金分别为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的比例占学生10%,总金额达三百多万元;学校设立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分别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5000元、1000元、500元。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办理助学贷款、协助办理生源地贷款等服务,贷款金额为8000元/生.年。学校设有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872773 020-82874639

传 真:020-82872773

电子邮箱:gzcczsb@***

学校网址:http://www.***

招生网址:http://zsb.***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州商学院委托广州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本科总规模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省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按照各省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本科美术类专业20000元/生.学年,其它专业1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空调公寓12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国际班学费:28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物流管理专业学费:58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1500元/生.学年(空调学生公寓,不含水电费)。住宿费根据学生到校实际入住学生公寓的标准多退少补,如学费、住宿费有变化,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为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校长办公室

联系人:冼德庆副校长

监督电话:020-82876130

传 真:020-82876130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州商学院于2016年3月2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商学院2016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 2018-03-25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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