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决定须经占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董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学院出现了分立和被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须妥善安排在校学生。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培训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四)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终止后,须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六条 校徽
校徽为白底红字,两个圆构成,两圆之间上下分别由中文和英文标注学院校名。内圆是变形后繁体的“华”字。寓意太阳底下的华夏教育如旭日东升般朝气蓬勃,也体现学院“承华夏文明,育职业英才”的办学理念。
第五十七条 校旗:采用黄色旗帜底,红色校徽在旗帜中央。校旗尺寸为288cm×192cm.240cm×160cm.192cm×128cm.144×96cm四种规格。
第五十八条 校名标识:行草书写的“广州华夏职业学院”。
第五十九条 校歌:华夏之歌
第六十条 校庆日:每年5月第二个星期六为校庆日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9月12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并抄报登记管理机关之日起生效。
2016年广州华夏职业学院教代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