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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华夏职业学院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2016年广州华夏职业学院章程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12 13:07:00 解决时间:2018-05-02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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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一)了解学院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学院开办资金:人民币两仟叁佰贰拾壹万元。出资者:广州乐欣投资有限公司;资金性质:公司和学校自有资金。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7人。其产生办法与程序:

(一)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荐产生;

(二)往后各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并经上一届董事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当任;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成员中须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备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者充任;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学院院长、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主管单位备案,并抄报登记机关。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监事会提议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常务董事1名,董事若干名。董事长由出资方代表担任;

第十六条 常务董事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常务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有全体董事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十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董事。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决议或者上级主管机构的规定;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三)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四)聘任、解聘和奖惩学院其它工作人员;

(五)组织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七)学院董事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经上级党委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广州华夏职业学院委员会,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设立党总支或党支部。各级党组织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学院坚持正确办学方向,保持校园稳定起监督保证作用,为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和精神动力。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校友会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党务等内部机构。学院实行学院和二级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系)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按照学院规定的职责行使各自职能。学院行政管理和党务等职能部门,按照学院规定的权限和职能,在分管院领导指导下,代表学院行使各自职能。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高学术机构,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任期3年,换届时连任委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二。委员中院级和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专业发展规划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专业设置、申报新专业及专业评价;

(三)决定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学术规划;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决定教师职务评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评定学院教学、科研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八)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讨论通过学院重大改革和重要规章制度。学院所有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院教职工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兼任学院董事、正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

(二)对董事、学院正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等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或学院正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等行为损害学院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时,要及时制止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四)申请国(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申请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指导与服务;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七)对学院给于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院声誉和学院合法权益;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学校鼓励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表彰和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学院依法依规对违反学院纪律的学生给于纪律处分;学院设投诉信箱及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助学贷款。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和学院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依规招聘各类教职工,按照合同约定聘用和管理。学院为教职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照聘任职务或岗位,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公平获得进修、培训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于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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