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广西中医药大学,部标代码为10600,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校址:
仙葫校区:南宁市青秀区五合大道13号,邮编:530200
明秀校区:南宁市明秀东路179号,邮编:530001;
第四条广西中医药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留学生和高等教育等各类高质量人才。
第五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广西中医药大学高考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事项。
第七条广西中医药大学招生与就业处是广西中医药大学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广西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生计划的专业和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2016年广西中医药大学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