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考生报考的本科专业,如涉及到考生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统考有达标要求的,按考生高考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考试中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科目缺考或考试成绩为零的,不能取得该专业考试的合格资格。
第十三条 报考高职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录取时直接使用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成绩。
第十四条 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按照高考所在省(区、市)规定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有关规定参加文化课入学考试。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六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凡填报我校本科专业(除广告学、风景园林、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外)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文化成绩(以下简称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各专业文化成绩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由我校根据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自行划定,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并报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艺术类本科专业
(一)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美术学、美术学(文化艺术管理)、艺术设计学、音乐学、音乐学(文化艺术管理)、艺术史论。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二)按文化、专业成绩5:5结构分排序录取的专业:编导、戏剧影视文学、舞蹈学。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5:5的结构分(文化成绩×0.5+专业成绩×0.5)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结构分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
(三)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除以上(一)、(二)项专业以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专业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二、非艺术类本科专业
1.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招收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科类考生。录取时,按各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科类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2.风景园林专业:招收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理科类考生。录取时,按各省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理科类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3.艺术教育专业(仅招广西考生):考生必须取得我校演唱或演奏(钢琴、电子琴、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古筝)类专业考试合格资格。录取时,按广西普通本科第二批次文、理科类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三、凡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中英、中美校际交流2+2项目、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的考生,优先录取。
四、对部分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专业成绩不低于255分并在所属考试类别(即考试科目相同)排名前三名的优秀考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本类别的专业(方向),其文化成绩达不到该专业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经考生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给予高考文化分线下20分投档、录取。具体享受降分投档、录取的专业如下:
(一)美术设计类:含绘画、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产品设计、工艺美术、中国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环境设计、艺术与科技、雕塑、公共艺术、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
(二)书法学类:含书法学专业。
(三)舞台表演类:含表演(舞台影视表演)专业。
(四)民族音乐表演类:含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专业。
(五)演奏(管弦)类:含音乐表演专业管弦类乐器演奏。
(六)演奏(键盘)类: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专业的键盘类乐器演奏。
(七)演奏(民乐)类:含音乐表演、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的民族类乐器演奏。
(八)演唱类:含音乐表演(演唱)、音乐学(音乐教育、中美合作办学3+1项目)、表演(歌舞表演演唱为主)专业的演唱。
(九)演唱(流行)类:含音乐表演(流行音乐演唱)
(十)作曲类:含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
(十一)舞蹈类:含舞蹈表演(舞蹈表演与教育、现代舞)、表演(歌舞表演舞蹈为主)专业。
(十二)舞蹈编导类:含舞蹈编导专业。
(十三)国标舞类:含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
以上各考试类别的成绩排名按广西考生排名、所有外省考生统一排名后分别产生的前三名。
第十八条 凡填报我校专科(高职)专业志愿的考生,须取得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该省(区、市)同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具体录取办法按照各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时,按照成绩排序,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调剂录取到相同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要求。另外,根据我校艺术类专业培养需要,部分专业(方向)身体条件要求为: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音乐(含演唱、演奏、作曲、录音)、舞蹈、表演类专业要求听觉器官无疾病,肢体无残疾等妨碍学习和表演的疾病;音乐表演(演唱、流行音乐演唱、民族音乐表演)、表演(歌舞表演演唱为主)专业要求身高男生≥170cm、女生≥158cm,发声器官无疾病。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要求身高男生≥165cm、女生≥155cm。舞蹈表演(国标舞)专业要求男女生比例为1:1。
录取时,根据考生成绩、高考体检结果、专业志愿和专业要求,择优录取。如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填报专业(方向)的要求,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考生成绩及志愿,调剂到同一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个别有身高要求的专业(方向),考生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符合以上第十七条第四款优录条件者,身高要求可适当降低5cm以内。考生应根据自身条件及成绩慎重选择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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