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或因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受助学生异动情况提出取消其受助资格的报告,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广西艺术学院
2016年9月
2016年广西艺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