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确定校考合格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本校该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校考合格证书由招生院校及时寄(送)考生本人。招生院校须于2016年 4月10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有关信息报送广西招生考试院备案,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规范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在广西组织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考院〔2015〕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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