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关于完善我区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14〕78号)和《广西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4〕131 号)精神,结合广西民族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按8:2 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0 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 元。
第五条学校遵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的部署,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六条每年7 月10 日前,学校统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并编制本校研究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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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资助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每年每月20 日前,学校按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数,足额发放到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账户。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10 个月(2、8 月不发)通过银行直接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不用于直接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由学校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校按月通过银行发放国家助学金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第十条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档案,将受助学生银行卡造册登记表、助学金材料、年度发放汇总表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2016年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