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如出现下列情形,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助学金实行暂停或终止发放:
(一)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开始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从批准之日的当月再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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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的当月起停发助学金。(三)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被取消学
籍之日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四)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遇。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完善学生资助档案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 年9 月起施行。
广西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12月4日印发附件【附件3.广西民族大学2016级在校研究生名单.xlsx】
附件【附件2.广西民族大学2016级在校研究生名单.docx】
2016年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