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试成绩计算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25%+思想政治理论成绩×5%+外语听说测试成绩×20%+综合面试及实践环节成绩×50%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25%+思想政治理论成绩×5%+外语听说测试成绩×20%+综合面试及实践环节成绩×50%
2.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初试总分/3)×50%+复试成绩×50%
总成绩=(初试总分/3)×50%+复试成绩×50%
(一)录取规则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方能获得录取资格。各复试小组可根据以下录取规则,按照第一志愿考生、调剂考生的总成绩分别由高到低排序,并依据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和录取类别(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
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复试方能获得录取资格。各复试小组可根据以下录取规则,按照第一志愿考生、调剂考生的总成绩分别由高到低排序,并依据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和录取类别(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
1.同一一级或二级学科内的第一志愿考生录取比例不低于调剂考生录取比例。
2.总成绩相同的,按照以下规则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
(2)同为少数民族的或汉族的,复试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3)复试成绩相同的,面试成绩高的考生优先录取。
3.所有考生只能在参加复试的专业录取,不得转到其他专业录取。
4.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进入复试的考生,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其中,应届毕业生定向就业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文件的规定,毕业后须在广西就业。
5.录取中应参考考生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包括社团活动)或实际工作等方面的经历,获奖情况、体育、艺术特长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2011年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公开学术刊物正刊上发表过报考专业领域相关学术论文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3)2011年以来获得过专业比赛获奖、奖学金获奖以及相关资格证书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二)不录取的情形
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未达60分的;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的;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未达60分的;
4.所有跨学科加试课程成绩都未达60分的;
5.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
6.体检结果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7.未按规定参加所有复试项目的(包括体检)。
(三)关于考生拟放弃录取资格
1.主动放弃拟录取资格
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可通过主动申请,声明放弃拟录取资格,但申请必须在2016年4月26日17:00之前提出,过期不再受理。
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可通过主动申请,声明放弃拟录取资格,但申请必须在2016年4月26日17:00之前提出,过期不再受理。
2.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
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未按规定完成确认手续的(具体时间及手续将在公布拟录取名单时公布),将被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
考生无论以何种形式失去拟录取资格,都不可申请恢复,复试小组可从该复试学科的复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
已进入拟录取名单的考生,未按规定完成确认手续的(具体时间及手续将在公布拟录取名单时公布),将被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
考生无论以何种形式失去拟录取资格,都不可申请恢复,复试小组可从该复试学科的复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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