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特长分条件的考生,获得特长分加分。特长分加分项目共2项,考生各项累计分数在150分以内的,按实际分数计算特长分总分;累计分数等于或超过150分的,按150分计算特长分总分。
1、技能比赛获奖加分。2013年7月1日后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专业协会或大赛组委会举办的技能比赛获奖,个人项目提供获奖证书原件、集体项目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市级(不含县级市)第3名(或三等奖、铜奖)加50分,第2名(或二等奖、银奖)加70分,第1名(或一等奖、金奖)加100分;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比赛获前6名或优秀奖以上的,加100分。本项高加分100分。
注:团体项目获奖证书有考生本人姓名的予以加分;无考生本人姓名的,无法采信,不予加分。
2、其它特长项目加分。2013年7月1日后个人参加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专业协会或大赛组委会举办的其他竞赛获奖(提供获奖证书原件),或持有2013年7月1日以后获得的反映考生本人特长的其他证书原件,经我院特长分评审小组评审,可给予市级每项30~40分、省级及省级以上每项40~50分的加分。本项高加分50分。
注:团体项目获奖证书有考生本人姓名的予以加分;无考生本人姓名的,无法采信,不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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