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按照《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要求以及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2.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拟录取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人事档案寄送至我校研究生部(以在职形式攻读我校研究生且在职的单位具有人事权,在与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的条件下,可不将档案寄送我校),以便对考生政治思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寄送人事档案或办理好委托培养协议者,不予录取。
3.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4.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的考生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5.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在研究生部网页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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