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阳光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阳光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三条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15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福建省首批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近年来,学院荣获“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福建省五四红旗团委”、“福建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福建省平安校园”、“福建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等多项荣誉。近四年来,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平均为95%。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一百多年前,这里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先进、齐全。
第五条 学院拥有一支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现有专任教师474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占72.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占43.9%。福州大学优秀教师任职我院,为学生上课。
第六条学院建有设施先进的、设备较为完善的各类实验室105个,数字模拟法庭、商务综合实验室、基础心理学实验室、土木结构实验室、信息处理与DSP技术实验室、网络工程实验室、虚拟演播室、录音棚等多个实验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占地2.2万平方米、多功能的图书馆,藏书84万多册。学院拥有学术报告厅、音乐艺术中心、网络中心、游泳池、塑胶田径场、咖啡屋等现代化教学、生活设施。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73679。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具体计划详见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2016年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专升本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