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确保2016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高职招考等有关规定,并结合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阳光学院2016年高职招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阳光学院(原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是福建省首批创办的独立学院,2015年通过教育部规范验收转设为独立设置本科高等学校(民办本科),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上。一百多年前,在此设立的马尾船政学堂是中国现代教育的开端。学院环山而建,面对马江,环境幽静,教学设施先进齐全,生活条件舒适安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始终将师资队伍建设作为“一号工程”,集中福州大学等在榕高校的高校优秀教师资源,努力构建一支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
第六条 阳光学院建有设施先进的、设备较为完善的各类实验室105个。数字模拟法庭、商务综合实验室、网络工程实验室、基础心理学实验室、虚拟演播室、录音棚、信息处理与DSP技术实验室等多个实验室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学院多功能图书馆,占地2.1万平方米,藏书84万多册,学习环境优雅;此外,学院还拥有学术报告厅、音乐艺术中心、网络中心、游泳池、塑胶田径场、咖啡屋等,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七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举报监督电话:0591-83973679。
第十条 2016年高职招考专业及指导性招生计划具体以福建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2016年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高职招考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