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根据专业招生计划按进档考生志愿和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中职生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并且合格。
第十四条 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按学年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物联网工程、通信工程专业:18000元/学年
行政管理专业:17000元/学年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四人间每人每学年1600元,六人间每人每学年1400元。
第十七条 学生经过四年全日制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由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阳光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凡有意向报考我院的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网站了解有关招生资讯,或来电咨询。
网 址:http://ygxy.***.cn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 邮编:350015
咨询电话:0591-83969606 传 真:0591-83969606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6年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高职招考招生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