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按照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毕业后须回到丙方辖区内任教,在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10年。服务期间跨设区市流动的,须经丙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毕业时参加丙方安排的专项公开招聘。经专项公开招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参加全省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到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公办小学任教。上述均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生源地所在设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临时聘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以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间内,一般不得参加高一层次学历教育,鼓励其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
免费师范生符合教育部“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报名条件的,可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推荐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研究生。
第十五条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入学前向乙方提供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七条做好接收和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毕业时,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举行专项公开招聘,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专项用于招聘免费师范生的岗位数应不少于丙方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人数。
第十八条建立跟踪培养机制,加强与甲方及乙方的联系,关心乙方学习和成长。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进修高一层次学历,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会同甲方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违约者,要求其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交纳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甲方或丙方认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终止本协议:
(一)入学时参加甲方组织的新生入学复查,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
(二)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小学教师职业。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免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其他主观原因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丙方认定并报省教育厅批准,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退还的教育费用及滞纳金在省级财政核拨的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中进行相应充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
协议书
生源地:
考生姓名:
培养学校:
培养专业: 幼儿教育
福建省教育厅 制
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
甲 方: (招生学校)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 方: (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在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招收培养幼儿男教师。根据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福建省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办法(试行)》(闽教人〔2015〕48号)等文件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各方权利义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及严格履行:
2016年福建省免费师范生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