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小学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小学教育师范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免费小学师范男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生)。
第二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小学教育师范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免费师范生。
将免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单提供给丙方。
第三条 组织乙方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进行新生入学复查。
乙方在入学时及在校期间因体检不符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甲方按本校学生管理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科学制订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小学全科教师培养模式,加强师范生职业道德养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管理和综合评价,培养合格的小学教师。
第五条在乙方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同时按规定为乙方提供师范生助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配合丙方落实乙方就业工作。
第七条关心免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八条 入学前与甲方和丙方签订培养就业协议书。
第九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专科修读年限为三年,本科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十条在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同时按规定享受师范生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免费师范生因故延长修学年限的,延长期间上述费用自理。中途退学、无法毕业或无法取得教师资格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2016年福建省免费师范生协议签订的前提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