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院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过程中学院参照的投档分为文考总分+固定加分;高中生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第十三条 录取名单由学院统一审核,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各专业限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
第十八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学院其他方式招考录取的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对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咨询联系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59号(邮编350007)
招生网页:http://210.34.112.99
咨询电话:0591-83532647 83532691
招办电话:0591-83463987 招办邮箱:fjjyzsb@***
监督举报:电话0591-83421321 邮箱fjjcxyjw@***
录取结果可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页及福建警察学院招生网页查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2016年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招考招生录取原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