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核准后,由学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二条学校预留计划数按照教育部规定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其使用按照学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学校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若第一轮投档生源不足,可接收征集志愿的考生。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六条学校普通类专业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专业录取时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的考生,参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成绩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其中文史类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七条学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录取时,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排序办法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按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排序,当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参考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排序规则为先选测科目后必测科目择优录取;如果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仍相同时,则按照江苏省确定的单科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无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其中文史类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为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为数学、外语、语文。
第十八条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2016年艺术类专业面向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河南、河北、山东、湖南、江苏省(直辖市)招生。考生文化课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高考总分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艺术类相应批次低录取控制分数线。考生专业课采用省级统考成绩,其中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山东、江苏省(市)考生须达到本科合格线,河北省考生须达到本科提前批控制线,河南省考生须达到本科A段控制线,湖南省考生须达到200分。学校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高考总分(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参考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择优录取,如若省级专业课统考成绩仍相同时,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语文、外语、数学)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国家专项、高校专项、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南疆单列计划、新疆协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等类型的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学校相关规定及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英语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五年,其他专业学制四年。
第二十四条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多元化资助服务体系,依据有关规定设立了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黑龙江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学校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cn;招生咨询电话:0451-82190346;监察及申诉电话:0451-82190321。
东北林业大学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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