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①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
②在本科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或受到纪律处分;
③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
④体检不合格;
⑤政审不合格;
⑥其它不符合教育部及我校录取条件者。
2.监督举报电话
校研招办:62332484; 纪检监察部门:62332307
3.各学院联系方式(附件8)。
如教育部有新规定,以教育部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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