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学院依照各省招生政策执行。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时,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十二条遵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对本科、专科艺术类专业有联考(统考),承认各省市联考(统考)成绩,无联考(统考)专业成绩的使用我校校考成绩。艺术类专科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本科生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吉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成绩合格颁发北京吉利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和相关退费政策。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以报考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学院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王兴贵签发
第十七条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中关村昌平科技园北京吉利学院招生部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90-3311
咨询电话:010-60758989 010-60751995 6075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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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北京吉利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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