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工业大学艺术专业本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全称:北京工业大学 院校国标代码:10005
第三条办学性质:北京市政府设立的全日制多科性市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第四条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六条艺术专业办学地点:北京工业大学校本部(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艺术本科考生,将发放由校长签发并盖有北京工业大学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对取得学校学籍,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艺术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工业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艺术专业学费为每学年10000元(人民币)。若国家调整学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十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016年北京工业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