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治区招生办领导下,按照“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
1、录取原则:
学院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2、录取办法和要求:
①、划定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由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机构根据高等职业教育对新生的基本素质要求,参照考生考试总成绩和招生计划数划定;
②、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100分+面试成绩100分+政策加分10分=210分;
③、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④、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
⑤、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标准要求。
3、免试录取政策:
优惠政策: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及全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在毕业当年,可以向学校提出免试申请,进入对口专业学习。
4、加分政策:
①、凡参加汉语言考试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的民考汉考生,以及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的考生,在自治区加分政策的基础上,我院按1/5进行加分。每位考生多加10分,加分不可累计,如有多项加分取高加分分值。
②、除对少数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相关加分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③、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分结果须报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在学院网站上公示无异议考生。各项审核通过后,其照顾加分分值在录取中计入考生总成绩。
5、学院单独招生工作办公室根据考生总成绩及考生身体状况提出预录取名单,报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6、4月25日,学院单独招生办公室将录取考生的名单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结果公布在学院招生信息网。
7、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职(专科)独招生计划的通知》单独招生文件精神,已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将不再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考,也不能被其它高校录取;未被我院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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