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高校分类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我院将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校长实名推荐制”(以下简称“实名推荐制”),为确保“实名推荐制”有序开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实名推荐制”面向安徽省内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施行。凡安徽省内有应届中职毕业生或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学校均可申请。
第三条“实名推荐制”实行年度申请制。具备条件的学校校长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以学校和本人名义向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并就本校办学特色、生源质量等情况阐明申请理由。
第四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申请材料,初审出推荐学校、推荐名额和专业等有关信息,并报学院分类考试招生领导小组评议出终结果。
第五条 根据学院分类考试招生领导小组评议结果,学院招生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学校所在地区、学校名称、校长姓名、推荐名额、专业等有关信息在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即获得本年度“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将向获得推荐资质学校提供具体操作办法。
第七条 被推荐的学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安徽省户籍,并通过当年安徽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
二、已通过省考试院网站报名,报考我院本年度分类考试招生且报名成功的考生;
三、应届中职毕业生或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四、所读专业(科类)与推荐专业(科类)应属同一专业大类或同一科类;
五、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六、学科特长突出或有较强的活动组织能力或实践能力或动手能力;
七、推荐学生学籍必须在推荐学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被推荐:
一、不关心他人,从未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身、心无法独立完成学业;
四、考试作弊、受到处分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获得“实名推荐制”推荐资质的学校,如当年没有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可以不推荐。
第十条 推荐学校遴选程序应当具备至少以下环节:
2016年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分类考试招生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