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实行“高校负责、省考试院(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具体职责是:
一、招生高校
1.自觉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认真履行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2.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会规定的投档比例范围,确定本校调档比例,按时报省考试院。
3.遵守各批次录取时间,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按照省考试院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省考试院提出的复议和录取中的特殊问题,以及生源计划的调整,须经高校招生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省考试院备案。
5.招生高校要做好报考本校考生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考生询问的答复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6.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参加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7.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8.按规定缴费,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二、省考试院
1.提出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建议,报省招委批准后执行。
2.执行招生政策,规范录取规则并组织实施。
3.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时提供给各招生高校审阅。
4.监督、检查各高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情况,审核高校上传的阅档结果。
5.打印、审核录取新生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寄发各招生高校。
6.提供与录取有关的信息服务,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文理科录取共分六个批次进行。
1.本科提前批录取的高校;
2.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的高校;
3.本科第一批录取的高校;
4.本科第二批录取的高校;
5.本科第三批录取的高校(民办本科高校及独立学院);
6.高职(专科)批录取的高校。
第十三条 志愿设置
本科提前批分为军事(含国防生)、公安(含公安现役)、免费师范、免费医学定向和其他(含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共5类,还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等。
军事(含国防生)、免费师范和免费医学定向类实行“平行志愿”,分别设置A、B、C、D四所院校平行志愿及院校服从志愿(免费医学定向不设院校服从志愿),每所院校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该批次公安、其他类(含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设1个院校志愿,4个专业及专业服从志愿。考生的提前批次志愿只可选报一类。
在上述5类之后,本科提前批单设若干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批次,分别为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
高职(专科)提前批分为定向培养士官、免费医学定向、公安和其他共四类,定向培养士官、免费医学定向两类实行“平行志愿”,分别设置A、B、C、D四所院校平行志愿,定向培养士官设2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免费医学定向设2个专业志愿,公安和其他类设1个院校志愿,4个专业及专业服从志愿。
本科第一、二批和高职(专科)批的“平行志愿”均包含A、B、C、D、E、F六所院校;本科第三批的“平行志愿”包含A、B、C、D四所院校。本科第一、二批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批设4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计划及院校追加的计划,面向批次线上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同时,批次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也可以据此计划填报“降分征集志愿”,作为批次线上未完生计划院校降分投档的备档。“征集志愿”和“降分征集志愿”均包含A、B、C、D、E、F、G、H八所院校志愿(其中高职批设院校服从志愿),每所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及专业按考生填报的“降分征集志愿”进行逐分降分投档。
特殊类招生的志愿设置: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设1个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设1个院校志愿,少数民族预科班设1个专业志愿,民族班设2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分别设A、 、C、D四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服从志愿。
第十四条 投档原则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对进档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再依次按考生志愿院校顺序逐个检索投档。如平行志愿第一轮投档录取结束后,仍有学校缺额和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可进行多轮次投档。每一轮投档不得更改上一轮录取结果。
第十五条 投档程序及办法
1.确定投档比例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省属院校原则上按100%的比例确定。
2.预投档
每轮次正式投档前2天,省考试院按既定投档比例进行预投档。预投档是为了让高校了解本校的生源情况,并据此决定是否增加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省考试院反馈意见,调整投档比例和计划,形生院校的投档线(即投档低分和低分考生名次)。预投档结果通过信息交互系统告知院校。
3.平行志愿投档
根据高校终确定的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首先对考生按总分(含对应的政策加分)从高到低排序,再逐个按考生志愿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考生总分(含对应的政策加分)相同时,则按统考科目成绩总分排序,统考科目成绩总分仍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单科顺序:理科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科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同一学校并列名次全部投档。
4.征集志愿投档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按批次线上未被录取考生的“征集志愿”投档,投档办法与平行志愿相同。
5.降分投档
①一般性降分:“征集志愿”录取结束后,对仍未完成计划的高校及专业,由高校申请,按考生填报的“降分征集志愿”进行投档。大降分幅度为20分。
②政策性降分: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在批次线上完不成计划,可在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降分投档。
③定向就业招生,在批次线上不能完生计划的,可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对考生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不含专业服从)。
降分投档比例确定为相应计划的100%。
6.特殊类型招生投档
①民族院校按其招收少数民族和汉族考生类别,招生计划单列,分别进行投档。
②报考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的考生须将院校志愿填在相应批次的A志愿位置,按照院校报送的测试合格名单于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前单独投档。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按考生志愿,分别于相应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后单独投档录取。
③本科提前批特殊类型的投档次序为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自主招生(含高校专项计划)。
7.本专科提前批院校投档执行相应的本科一批、二批或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六条 艺术类志愿设置,根据《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规定》(皖招委〔2015〕9号)。
第一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的部分院校(专业)、985和211省外高校;第二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本科专业;第三批,校考本科专业,所含院校为除第一批院校外的其他校考本科院校;第四批,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第五批,使用校考专业成绩的专科专业。
第一批、第三批和第五批均设1个院校志愿,其中第三批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计划面向达线合格考生征集志愿。该批次征集志愿设1个院校志愿。
第二批、第四批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将面向未被录取的批次线上考生“征集志愿”。“平行志愿”、“征集志愿”每批均包含A、 、C、D、E、F、G、H八所院校,每所院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
第十七条 投档办法
1.专业课校考批次的投档规则。
(1)报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执行院校的本科专业且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由省考试院将其电子档案一次性提供院校,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和公示的招生规则确定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
(2)报考其他院校校考专业的考生,若其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低录取控制线且专业考试合格,即可向院校提供档案。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和公示的招生规则确定录取,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并处理。
2.专业课省统考批次的投档规则。
(1)按照艺术专业文化成绩不同的权重要求,设定两种综合分计算公式:
综合分1=专业成绩/专业满分*3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700,适用组考模块一、二、三、六对应的各专业。
综合分2=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适用组考模块四、五、七、八对应的各专业。
(2)该批次实行综合分、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原则上根据相应公式计算的综合分分别排序,按招生计划数的100%投档。
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
2016年安徽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投档办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