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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要严明招生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2016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安徽省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要严明招生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6-13 23:01:00 解决时间:2018-03-26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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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严明招生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各高职院校要严明考试招生纪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考试招生政策进行考试招生。参加分类考试招生的高职院校要签订承诺书。

严把招生章程关。招生章程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报名、考试(测试)和录取等工作要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严把招生宣传关。严格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等不实宣传。严禁学校和个人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

严把命题关。要按照国家秘密级文件要求命题制卷,杜绝失、泄密情况发生。各院校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好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核学生未来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等一线工作所必备的基本职业素质,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学生对有关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应用。

严把监考教师关。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骨干教师参加招生的报名、考试(测试)和录取等工作,并强化岗前培训,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考试招生工作。

严把考试关。组织考试要严格有序,对试卷、考场、笔试、适应性测试等实行全程视频监控,考完试后要及时将有关纸质材料和视频资料等归档备查。

严禁考前辅导。严格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高校举办升学考试考前辅导的通知》(皖教秘高〔2014〕6号)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分类考试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严把监督关。院校(联合招生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中有偿招生、买卖生源、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考试违规以及“先上车后买票”等行为。对违规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

严把录取关。录取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一周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严格免试和加分关。免试和加分政策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对违反考试招生政策规定和承诺、造成重大或恶劣影响的院校,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开展联合招生的院校将追究牵头院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把招生章程关。招生章程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报名、考试(测试)和录取等工作要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严把招生宣传关。严格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等不实宣传。严禁学校和个人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

严把命题关。要按照国家秘密级文件要求命题制卷,杜绝失、泄密情况发生。各院校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好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核学生未来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等一线工作所必备的基本职业素质,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学生对有关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应用。

严把监考教师关。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骨干教师参加招生的报名、考试(测试)和录取等工作,并强化岗前培训,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考试招生工作。

严把考试关。组织考试要严格有序,对试卷、考场、笔试、适应性测试等实行全程视频监控,考完试后要及时将有关纸质材料和视频资料等归档备查。

严禁考前辅导。严格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高校举办升学考试考前辅导的通知》(皖教秘高〔2014〕6号)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分类考试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严把监督关。院校(联合招生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中有偿招生、买卖生源、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考试违规以及“先上车后买票”等行为。对违规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

严把录取关。录取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一周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严格免试和加分关。免试和加分政策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对违反考试招生政策规定和承诺、造成重大或恶劣影响的院校,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开展联合招生的院校将追究牵头院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把招生章程关。招生章程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报名、考试(测试)和录取等工作要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严把招生宣传关。严格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等不实宣传。严禁学校和个人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

严把命题关。要按照国家秘密级文件要求命题制卷,杜绝失、泄密情况发生。各院校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好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核学生未来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等一线工作所必备的基本职业素质,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学生对有关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应用。

严把监考教师关。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骨干教师参加招生的报名、考试(测试)和录取等工作,并强化岗前培训,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考试招生工作。

严把考试关。组织考试要严格有序,对试卷、考场、笔试、适应性测试等实行全程视频监控,考完试后要及时将有关纸质材料和视频资料等归档备查。

严禁考前辅导。严格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高校举办升学考试考前辅导的通知》(皖教秘高〔2014〕6号)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分类考试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严把监督关。院校(联合招生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中有偿招生、买卖生源、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考试违规以及“先上车后买票”等行为。对违规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

严把录取关。录取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一周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严格免试和加分关。免试和加分政策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对违反考试招生政策规定和承诺、造成重大或恶劣影响的院校,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开展联合招生的院校将追究牵头院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严把招生章程关。招生章程的制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报名、考试(测试)和录取等工作要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严把招生宣传关。严格按照招生章程进行宣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等不实宣传。严禁学校和个人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

严把命题关。要按照国家秘密级文件要求命题制卷,杜绝失、泄密情况发生。各院校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实施好职业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核学生未来从事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等一线工作所必备的基本职业素质,职业技能测试主要测试学生对有关基本技能的掌握和应用。

严把监考教师关。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骨干教师参加招生的报名、考试(测试)和录取等工作,并强化岗前培训,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考试招生工作。

严把考试关。组织考试要严格有序,对试卷、考场、笔试、适应性测试等实行全程视频监控,考完试后要及时将有关纸质材料和视频资料等归档备查。

严禁考前辅导。严格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禁职业院校升学考试改革试点高校举办升学考试考前辅导的通知》(皖教秘高〔2014〕6号)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分类考试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严把监督关。院校(联合招生院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试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中有偿招生、买卖生源、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考试违规以及“先上车后买票”等行为。对违规的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予以严肃处理。

严把录取关。录取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公示一周后,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严格免试和加分关。免试和加分政策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对违反考试招生政策规定和承诺、造成重大或恶劣影响的院校,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开展联合招生的院校将追究牵头院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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