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下属于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下属于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1)不良行为
①旷课,夜不归宿,攀爬围墙、围栏等;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⑧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⑨吸烟、喝酒、谈恋爱;⑩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严重不良行为
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⑥多次偷窃;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⑧吸食、注射毒品;⑨拉帮结派;⑩其他严重违害社会的行为。
凡是有以上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请务必在入学前加以改正并于入学登记时自觉说明。入学后,若发现有以上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学生毕业时未撤销处分,不发给毕业证书。
凡是有以上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请务必在入学前加以改正并于入学登记时自觉说明。入学后,若发现有以上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给予严肃处理。学生毕业时未撤销处分,不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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