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三二分段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和对口中职学校分别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在招生工作期间,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2015年三二分段招生专业为护理,招生人数为240人,对口中职学校: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职部、潮州卫生学校。
试点专业招生计划对口中职学校中职对口专业护理120广东省潮州卫生学校护理护理120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职部)护理小计240
第十五条 三二分段学制五年,其中中职学段三年,高职学段二年。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考:
1.2013年被试点中职学校录取并在护理专业就读;
2.身体健康,具有正式学籍,广东户籍或符合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有关规定的外省户籍的学生。
随迁子女在报名时,须提交经相关部门加具审核意见的《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三二分段高职转段考核报名资格审核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和复印件。同时签订《三二分段自主招生外省户籍考生符合报考条件承诺书》(见附件2),符合条件的外省户籍随迁子女考生才能参与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予录取。
3.转段考核的学生须在第五学期前获得相应专业对口的下列资格证书之一:①获得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颁发的专业技能课程等级证书B级以上证书;②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含)以上技能等级证书;③省(厅)局级行政部门或省级以上行政(厅)局授权的省级(含)以上行业学会颁发的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④获得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优秀奖以上,或市级中等职业学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
相关技能证书:
技能证(只需其中一种)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证书育婴师、保健按摩师、营养配餐员、养老护理员、公共营养师、美容师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等级证书化学证书、生物技术基础证书省教育考试院主考的专业技能课程B级以上(含B级)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主考(或授权)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转段考核实行“专业理论考核+专业技能考核”的考试形式,其中理论考核成绩占40%,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占60%。其中专业技能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终末专业技能考核,平时成绩占1/3,终末专业技能考核占2/3。分值设置为:总分500分,其中专业理论考核200分,专业技能考核300分(包括平时成绩100分,终末专业技能考核成绩总分200分)。专业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方式。平时成绩从每学期开设科目中选择相应科目统考,终末专业技能考核采取实操加面试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 中职学校按照专业理论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中职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按1:1.5的比例确定拟入围专业技能考核名单。中职学校需将专业理论考核成绩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中职学校将专业技能考核入围学生名单及专业理论考核成绩报送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中,按专业理论、专业技能考试累计总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据省教育厅终下达的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会同中职学校面向社会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暂未取得技能资格证书的考生将发预录取通知书,并将录取名单(含预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条 已被正式录取的学生在中职学校按照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第四学年进入对口高职院校试点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试点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获专业相关的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由试点高职院校会同中职学校填写《高职院校对口中职学校三二分段试点免予考核申请表》,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可以免予参加高职院校转段考核,就读高职院校相对应专业。
第二十二条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按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记入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者,取消入学资格。色盲色弱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应在报到时提交中职毕业学历证书,否则将注销其学籍;持预录取通知书的考生同时须提供转段考核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我校加盖审核章后统一到省教育考试院中等教育招生考试处换取正式录取通知书用以办理报到注册,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将不发放正规录取通知书,并注销其高职学籍。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文化、纪律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转段选拔考核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考文化科考试收费科目的复函》(粤价函〔2014〕19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技能课程考试新增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3〕6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和深圳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具体学费标准为:学费:5500元/学年;住宿费:1000―1500元/学年(具体以入学后安排住宿为准)。一次性预收二年的教材资料费每人1000元,毕业时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1.国家奖资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
2.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优秀奖每人每学年400元。
3.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校内勤工助学、学校困难补助等资助形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8-2857067、2826224;
传真:0758-2826224
电子邮箱:ygzxsk@***
学校网址:http://www.***
第三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为学校纪检监察室;联系人:陈兆才
监督电话:0758-2857135;传真:0758-2833484
电子邮箱:zqyzb@***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于2015年5月20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5年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转段选拔考核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法律和上级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
附件1:《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三二分段高职转段考核报名资格审核表》
附件2:《三二分段自主招生外省户籍考生符合报考承诺书》
附件1
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2015年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对口中职学校自主招生三二分段分段学制五年,其中中职学段三年,高职学段二年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