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各生源省(区)的人才需求。
2.我校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硕士 (或本科)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低于80%。
4.不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调剂考生。
5.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须在拟录取后由我校牵头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主要与所在单位和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一般为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毕业生和无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主要与生源地(户口、档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毕业后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非在职考生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其户口可根据考生自愿及我校要求决定是否迁移。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党团组织关系需转至我校。
附件:
1.报考201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2.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和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中南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月
附件1
报考201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 市(县)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单位 邮政编码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后学位 后学历 报 考 单 位 报考专业 1.自愿报考本计划。2.自愿签定协议书,承诺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并至少服务8年(含8年)。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应届生寄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3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2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
(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单位):
丙方(定向生本人): 丁方(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201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15年 ____________专业博士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丙方在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党、团组织关系转回乙方。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含8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12年)。
五、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
(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格式)
甲方(招生单位): 乙方(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行行政部门):
丙方(定向生本人):
根据《2015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取丙方为2015年 ____________专业博士研究生。
二、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按照国有和本单位相关规定向丙方发放博士研究生奖励资助资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会同当地人社、民族等部门指导丙方就业。
三、丙方户口、人事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8年(含8年)。甲方在丙方毕业后负责将其人事、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调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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