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收取执行政府制订标准。住宿费标准:四人间住宿费1200元/生、年;六人间住宿费800元/生、年;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如下表格或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表,以及学校发放的《2015级新生入学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住宿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招生专业(含方向)学费如下:
专业代码招生专业(含方向)名称收费标准530305药物制剂技术药学中药化妆品技术与管理生物制药技术化学制药技术中药制药技术药品质量检测技术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医用电子仪器设备方向)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检验与注册方向)食品加工技术食品贮运与营销食品检测及管理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管制药设备管理与维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方向)药品经营与管理保健品开发与管理经济信息管理(医药方向)国际贸易实务(医药方向)市场开发与营销(医疗器械维护与经营方向)医药营销6000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管理体制,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浙江省首轮投档比例一般为1:1投档,省外按100%-110%以内投档。
第十四条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的省(市、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即首先录取报考本校平行志愿的投档考生,若录取不满时,再录取征求志愿考生,对征求志愿投档和按规定降分录取后仍未完生计划的,视情况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对不设置“平行志愿”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仍不满时再录取第三志愿或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录取按考生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出现考生总分成绩相同时,则按相关单科成绩高低录取。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六条 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八条 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对体育、艺术特长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4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者,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鉴于我校部分专业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对于限报专业,建议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者,颁发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育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了多项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学校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对于经济困难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2015年专科生的招生,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2015年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专业层次及收费标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