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高校全称和校址
高等学校全称: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431)
高等学校英文名称:ZhejiangVocationalCollegeofSpecialEducation
主校区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杭州小和山高教园区)
第三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颁发证书学校: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颁发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九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制订以社会人才需求、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可以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招生负责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报(送)到省教育考试院,并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布。
2015年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三位一体总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