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简章规定的签约原则,“应用型卓越项目”按照不超过计划数200%的比例单独划定入选线,入选线内排名前30名的考生获得入选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资格,在入选线内的其他考生获得入选 “应用型卓越项目”其他专业资格。考生在勾选“应用型卓越项目”时,必须勾选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和其他一个可选专业,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在先。签约后,获得入选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资格的考生,可以放弃本类入选资格,选择入选“应用型卓越项目”其他专业资格;获得入选“应用型卓越项目”其他专业资格的考生可以选择放弃入选资格,但不能递补入选法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专业资格。报名“涉外型卓越项目”的考生,仅勾选法学(涉外法学人才培养实验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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