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单位和教育主管部门推荐报考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师,录取时必须与单位签订培养协议书,在学习时间、学习经费、生活待遇、服务期等方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的责任。各级教育人事部门要对双方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2.攻读学费
不同的专业,培养费标准不同,可见所报考院校各专业招生简章。根据教育部有关开展新一轮教师教育的有关精神和我市推进师资队伍现代化的要求,学费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门和所在中小学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教育主管部门从教师培训经费中全额支出。教育主管部门承担的学费总额一般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国家公务员不享受本项规定。
2015年转发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教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报考工作等资格审查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