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省考试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二)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长任主任,纪委书记、分管招生副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任副主任,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监察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考生咨询、报名、资格审查、报到注册、报批备案、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教务处负责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的命题、制卷、笔试、评卷工作;大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职业心理测试工作;监察部对综合评价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保卫处负责试卷、考场的保密安全工作及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三)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行招考分离。
(四)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综合评价考试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报考者,不得参与当年综合评价考试录取工作。
(五)加强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2015年西京学院综合评价招生评价组织保证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