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成绩=(初试成绩÷3)×40%+复试成绩×60%,终录取以各学科专业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1)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合格者;
(2)同等学力考试加试科目有一门不及格者(成绩低于60分);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4)初试或复试其中一门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成绩低于60分);
(5)复试过程中任何一门(项)缺考者。
(6)体检不合格或未体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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