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名采取学生自愿和院校审核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学生根据本简章自愿选择拟报考的专业,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推荐院校应按照本简章“三、招生对象”的相关条件,认真对本校报名学生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由院校集中向我院推荐。推荐前各推荐院校应以张榜公布和校园网公告的方式在校内公示一周。
(二)推荐人数不超过推荐专业当年专科毕业生数的10%。
(三)推荐院校应对招生对象和推荐名额认真审核,我院将对各推荐院校推荐的学生情况进行复核,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报名资格并报教育厅。
(四)推荐报名时间安排
5月4日前,各推荐院校向我院集中推荐报名考生(新教高办[2015]2号中附件3、附件4)。推荐院校应汇总考生照片册,将考生照片贴于A4纸上(以拟升本科专业为单位集中,15人/页,5人/行),照片下附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高考考号、原专业等个人信息(按学号排序)。5月4日至11日招生就业指导处对推荐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公示,5月12日发放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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