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报考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须进行政审。
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的招生政审工作,严把政审关。
1.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按照《自治区2013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见附件1)执行。考生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并指派专人对考生的政审工作,并统一使用《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见附件3)。该政审表须密封后装入考生中学纸介质档案。考生本人的日常表现和政治表现,须由公安机关专门到所在学校和居委会(村)调查。由县级公安机关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公安现役院校政治审查工作定于6月13日至16日进行,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2001〕1号)执行;对报考警卫学专业考生的政治审查,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和武警北京总队担负重要目标警卫任务部队新兵政治条件的规定》(政联〔1996〕8号)和《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政联〔2004〕13号)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本人持《公安现役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并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审查意见;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在面试当日对考生作出审查结论并告知考生本人。政治审查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本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须在1日内向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书面提出复审,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现役工作办公室应当组织复审。复审结论为终结论。
3.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政审工作,由考生现居住地(报考地)公安机关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函,协助、配合做好考生政审工作。
2015年新疆公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政审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