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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普通本科招生招生组织机构

2015年新疆财经大学商务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组织机构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09-29 16:57:00 解决时间:2017-05-19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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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内区外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新疆财经大学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新疆财经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

第十五条新疆财经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新生考生志愿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对残疾考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考生必须达到本省普通本科录取分数线。考生录取时志愿优先,各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十八条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国际商务专业学生入校后外语授课语种为俄语;汉语言考生录取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录取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录取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民考汉考生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条为适应国际化趋势的需要,培养既了解中国实际又特别精通国际会计、审计惯例的实用型高级会计人才,今年将继续进行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的招生,详见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汉语言2个专业、民语言4个专业、民考汉4个专业、双语班1个专业将继续在本科一批次招生。(详见《2015年招生与考试》)

第二十二条考生必须有新疆财经大学报考志愿,为保证生源质量,不降分录取。

第二十三条在内地省区招生录取时,必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才可线上调剂录取,否则一律不调剂录取。内地省区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完成。

第二十四条 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疆财经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八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 除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外,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三十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费收取标准:英语专业3800元/生·学年;文史类专业为3200元/生·学年,理工类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及入学资格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在达到学校相关要求后可申请辅修专业。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校报到时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校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八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邮编:830012

联系电话:0991-7842093、7804693 传真:0991-7842093

网址:http://www.***.cn、http://www.zsjy.***.cn

E-mail:xjcdzsjy@***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财经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 2017-05-19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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