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获得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须参加浙江省2015年高考二类科目组的考试。考生在填报第二批提前录取院校志愿时须将温州大学城市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所填报专业须和报名时所确定的专业一致,文理不得跨科填报,具体录取原则和办法详见《温州大学城市学院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江苏省考生进档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浙江省美术类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详见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学院对浙江省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英语本科专业不低于100分,商务英语专科专业不低于85分。在实际录取工作中,学院将根据生源总体情况适当调整单科成绩要求。对非浙江省考生、美术类和中职本科及“三位一体”的考生无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五条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将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对加分考生,按综合总分计算。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以电话等方式再次征求考生的意愿,对自愿放弃就读我院的考生,可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按教学培养成本收费,严格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及美术类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21500元,英语和工科类本科专业、各专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9000元,其余本科专业学费每学年18000元,住宿费D区每学年1200元左右,F区每学年3000元。
第十七条温州大学城市学院设立多项奖学金,获奖面达40%。
第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或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网()公布。
第十九条招生工作联系方式: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
学院地址: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
邮 编:325035
招生热线:0577-86698888
短信咨询:
学院网址:http://www.***
招生微博:http://t.***/wucczs
微信平台:zswucc
邮 箱:wucczsb@***.cn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温州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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