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我院“三位一体”招生考试由综合素质测试、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高考成绩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试
综合素质测试总分值为100分。
(1)考核组织:由我院组织,根据报考情况分组考核。
(2)考核目标:职业能力。
(3)考核形式:面试。
(4)考核方式:报经学院“三位一体”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综合素质测试考评专家组,专家组由5—7位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组成,对学生进行逐个面试及测试评分。
(5)考核内容:综合素质测试内容由专业认知、专业潜能、现代农业知识等组成(具体测试办法和评分标准另定)。
(6)考核时间:2015年4月11-12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7)考核地点: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8)成绩查询和入围考生名单公示
综合测试结束后,确定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我院招生网查询综合测试成绩。入围考生名单在我院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的核定
1.核定依据
考生须提供经所在学校盖章的高中段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等第为评分依据,无所在高中盖章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无效。
2.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标准
按照考生高中会考的思想政治、物理、英语、化学、数学、语文、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1门课程计算。具体算法按下表将每门课程的会考等级转换为相应的分值,再计算11门课程的平均分(满分100分),作为考生的高中会考成绩。
会考等级与分值转换表
会考等级A C E分值
第十四条 考生综合总分的计算
综合总分成绩按“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50%+高考总分三(折算成满分100分)×30%”计算形成。
第十五条 获得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均须参加2015年高考三类科目组的考试。其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学院综合测试成绩、高考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综合成绩。
录取批次安排在第三批提前批录取。在填报高考志愿时须将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填写为第一志愿,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本简章公布的招生专业范围内。
对进档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综合成绩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综合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若第一志愿学生填报人数未到计划数的110%,则第一志愿录取人数控制在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院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成立“三位一体”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开展“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招生考试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文件精神,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创造一个让社会和考生满意的选拔环境,确保“三位一体”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凡属考试、考核、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加考试考核和招生录取工作。我院教职工中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考核和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并对“三位一体”招生工作进行全程参与和监督,对发现或查到有违反招生纪律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院的招生工作主动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申请报考,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手段取得“三位一体”招生报考资格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我院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四条 高职“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入学的考生与普通高考录取入学考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本院修满学习期限,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各专业的收费情况如下:
(1)按浙教计[2006]124号文件,浙江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2)住宿费每人每年1200元。
(3)教材费按每人每年600元代收,多退少补。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院教务处(招生办)负责接待及解答“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现场咨询:温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务处(招生办)
通讯地址:温州市六虹桥路1000号 邮政编码:325006
咨询电话:0577-88412441、88433588
QQ号:
传真:0577-86185777、88412441
监督举报电话:0577-88417726
网站咨询:www.***.cn ;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三位一体”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2015年温州科技职业学院高职三位一体招生考核与评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