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钢琴与电子管风琴(雅马哈900型)外,其它演奏专业方向的考生一律自备乐器。
2、严禁考生将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无线通讯工具和电子产品及其它违规物品带入考场,对作弊和违规考生严格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及被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3、凡正式录取的考生,均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权利(具体标准等相关问题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4、凡正式录取的外省考生,均须将本人户口转入我院(如由于考生本人原因,不按时转入我院的考生,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5、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自动取消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正式学籍。入学第一年为试读期,试读不合格者将取消学籍。
备注:
1、本简章未尽事宜或因其它原因可能导致的调整变更,招生办公室将在我院招生考试网上及时发布信息,并以新发布的信息为准,请考生随时关注我院招生考试网上相关招生信息。
2、本简章由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3、办公地址:
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
武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湖北省武汉市解放路255号
4、联系电话:(高峰期线路忙时,请耐心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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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4年10月
答案来源于:2015年武汉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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