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与所在单位因博士报考产生的问题由考生与所在单位自行协商;若因此而造生不能被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2.对在报考时填写虚假信息及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考生,我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3.对弄虚作假、考试舞弊者,不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4.在当年博士生入学考试中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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