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英语是我院第一外语语种,其他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录取工作结束后,我院将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补录录取的考生按照市考试院的要求通知。同时,考生可通过我院校园网、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5年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有关信息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我院实行双证书培养,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和专业技能考核,且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学习优秀的毕业生可以报考天津市本科院校继续深造,学校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在校生。学院为贫困生开通国家助学贷款,提供勤工俭学岗位。
第二十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春季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章程一律废止。
第二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学海道38号(引河桥北)
邮编:300400
咨询电话:022-26983723、26983773
咨询QQ号:
网址:http://www.***
E-mail:yjxy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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